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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颁布

1999-06-04 来源:光明日报 吕贤如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3日电记者从财政部获悉,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财政部、水利部日前颁布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强调,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发的《财政基本建设支出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审查,严格按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进度核拨资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一经审批下达,一般不得调整;确须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针对当前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混乱、管理失控的现状,《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不得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方可开支。

《办法》规定,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较大金额索赔、审计发生的重大违纪问题、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工期延误时间较长等重大事项,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

《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财政部门将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同时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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